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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就都包含了采取强制措施的原因、羁押的场所。”“但随着案件的发展和进一步侦查,可能一开始通知的涉嫌的罪名和后来的不一致,所以为了适应各种复杂的情况,法律作了原则性的规定。”郎胜说,在实践中,司法机关应当根据这一规定,根据每个案件的实际情况来通知。关于“非法证据排除”有具体程序保障证据依法收集曾有多位法律界学者认为,过去之所以出现佘祥林、赵作海这样的冤案错案,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严禁刑讯逼供执行的不好。究其原因,就是因为非法取得的口供可以作为证据。这次修法对非法证据排除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都进行了明确规定。郎胜点评说,“此次修法,是从制度上防止和遏制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为维护司法公正提供保障。”对于记者提出的“公开的资料中没有看到一例非法证据排除的案例”,郎胜说,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整个过程中,对非法的证据进行排除,是经常进行的。“当然,作为一项制度固定下来以后,必须要有一系列的程序加以保障,所以这次在刑事诉讼法中对非法证据排除,既强调了公检法各机关的义务,同时也专门规定了在审判阶段具体的程序。”修正案草案“三审版”出炉过程2009年初,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开始着手刑事诉讼法修改方案的研究起草工作。在多次听取全国人大代表和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与中央政法机关和有关单位共同研究,形成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稿。2011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将草案印发中央有关部门、各地和有关方面征求意见,中国人大网站全文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2011年12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再次审议。会议决定将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按照法定程序,于今年1月11日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发送全国人大代表进行阅读讨论。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代表们在讨论中提出的意见,对修正案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现在提请大会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关于“证人强制出庭”何为“正当理由”需一案一判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还专门针对证人出庭作证新增了法条。第188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昨天,郎胜针对媒体关心的究竟何为“正当理由”做出回答。郎胜说,“正当理由就是经过常人判断,理由是正当合理的。比如交通中断了,或者证人当天有特别重大的事项使他无法离开,或者说当天证人患重病,这些都可以。”但郎胜强调,在具体个案上需要根据个案来判断,“当他故意拒绝履行作证这种义务的时候,司法机关可以强制其到庭。”关于公诉案件和解从严把握避免“以钱买刑”对于此次修法的“亮点”之一——公诉案件和解,郎胜表示,案件情节不严重、没有直接危害社会、危害公共利益的犯罪适用于公诉案件和解,但国家公职人员渎职犯罪不能和解。郎胜说,现行刑讼法中对自诉案件有和解规定,公诉案件则没有,“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们也看到,在很多情况下,一些民间纠纷引起的案件,通过平缓的方式去解决,可能效果比判刑取得的社会效果更好。”郎胜指出,案件情节相对不是很严重,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适用和解。还有一些由于主观过失引起的案件、要追究刑事责任可能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也可以和解。不过,公诉案件和解不包括直接危害社会、危害公共利益等情形的犯罪,“比如杀人、被害人受重伤等,即便是因为民间纠纷引起的,也不能和解。”郎胜特别指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即便是过失也不能和解,这反映了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严的要求。同时为避免当事人“以钱买刑”等新的不公平,只有以下三种情况下司法机关才可以考虑从轻减刑,“一是嫌疑人必须是真诚悔过的;二是被害人对他确实是谅解了;三是破坏的社会关系得到了及时的修复。”关于“律师伪证罪”同案侦查机关回避郎胜说,这次修法,在加强当事人的辩护权、维护律师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方面做了许多规定。“其中就包括律师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如果权益受到侵犯,如果有关机关违反法律的规定阻挠他行使这样的权利,律师有权申诉和控告。”此次还对俗称的“律师伪证罪”作出了同案侦查机关回避的规定,“目的是要保障律师能够很好地履行他的职责。如果律师出现了这种情形,那么同案的侦查机关不得对他进行侦查,以此来保障律师能够有一个比较好的执业的环境。”晨报记者 王萍" 证据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原条款: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七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改后条款: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解读:在未修订的刑诉法中规定,鉴定结论作为证据,而在修订后将结论二字改为意见。对于其中的变化,宋英辉教授解释,鉴定结论给人感觉是确定性的,不可变更的科学结论,但是实际上,鉴定结论是鉴定人凭借自己的知识、专门的技能对于某一个专门性事项,作出的判断分析意见,不能说百分之百一定正确。过去在司法实践中有一个问题,法官、检察官对于专业性问题不懂,盲目地相信鉴定结论,造成一些错案。盲目地相信就放松了对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特别是和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判断。“结论”改为“意见”,表明只是一种判断意见,和其他证据一样也要审查,对其证明力有了界定。此外,与时俱进,电子数据也作为证据的一种增加,同时明确了辨认、侦查笔录独立成为证据范畴。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等证据材料,经过司法机关核实,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在以往法庭审理时,对于鉴定意见只能由被告人或辩护人提出意见,同样受专业知识的限制,往往无法提出有价值的意见。修正案中规定,被告人或辩护人可以请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员出庭对鉴定意见提出意见。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新增条款: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解读:为从制度上进一步遏制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对该证据也应当予以排除。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并规定了法庭审理过程中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调查程序。宋英辉教授说,其实以往对于证据的审查,司法机关大多是按照上述原则进行的,此次增加到刑诉法之中,也是为了更加明确、细化。同时,草案中再次强调了收集证据的方式,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并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段落。强迫既包括物理上的,也包括精神上的强制,之所以增加,是因为要与我国签署的联合国司法准则相衔接,文字表述上强调了取证必须合法,不能通过非法手段取证。如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依法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依法退还的;违法采取搜查、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依法解除的;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履行职责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该司法机关申诉或者控告,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证据确凿下逮捕情形完善原条款: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改后条款: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可能毁灭、伪造、隐匿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解读:这一规定是为解决司法实践中对逮捕条件理解不一致的问题,将“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原则规定,进行了细化规定。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王敏远说,可能发生社会危害性是逮捕的一个基本条件,法学专家在研究中认为,逮捕的条件不能是可能性。谁也不能保证没有继续犯罪的可能性,不能笼统地表述为有继续犯罪的可能性,必须有证据证明。修正案某种程度上吸收了研究者的观点,在有一定的现实性的情况下,才能实施逮捕。修正案中,对于考虑逮捕、应当逮捕都有了明确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逮捕。为进一步完善审查逮捕程序,以有利于检察机关更全面地了解案件情况,准确适用逮捕措施,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犯罪嫌疑人要求当面陈述的,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还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证人证人有必须出庭的义务新增条款: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解读:王敏远研究员表示,以往证人、鉴定人的出庭率很低。证人是刑事诉讼中普遍关注的问题,证人不出庭,让质证程序无法真正地开展,这让公正性受到影响,无法实现用“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正义”,影响司法公正,一直没有很好地解决。是否主张证人出庭,一般由侦查机关掌握,由于顾及证据的稳定性,认为已经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很多情况下不主张证人出庭。另一方面,在1979年制定刑诉法和1996年修订时都注意到证人出庭这一问题,但是对于证人不出庭的后果,并没有规定。在这一背景下,有了此次修订。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并且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异议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因此,修订后例如“证人不愿意出庭”的原因,再也不能成为借口。证人没有正当理由逃避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情节严重的,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对于关键证言,如果证人不出庭,将导致证据无法采信。王敏远研究员说,这次修订对于侦查机关保存证据的要求更高了,对于关键证言,不能是拿到证据就万事大吉,要保证在需要时请证人出庭。证人必须出庭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人,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证人有受保护的权利新增条款: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保护措施。●解读:这些保护措施包括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以及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王敏远教授说,证人既有出庭作证尽责任的义务,同时也有受到保护的权利,司法机关有保护证人的责任。例如在毒品、黑社会、恐怖犯罪等案件作证过程中,证人受到威胁的可能性比较大,刑诉法修订对证人出庭作证的问题非常重视,规定了一系列有效的措施。相比现行法律,修正案把证人保护作为司法机关的责任和义务予以规定,以前有的地方重视就保护,有的地方不重视就没有保护,今后不能以重视程度来决定。 余姚29人客车被撞坠河 一人死亡 肇事货车闯红灯 小伙开吊车来救人 □时报记者 陆海峰 计亚 文 时报记者 王子诚 摄 时报讯 昨天清晨6 澳门彩票娱乐有限公司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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